彰化縣體育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彰化縣體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並以提倡國民休閒體育、
促進競技體育、提昇體育運動之技術能力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全民身心健全。
二、有關體育之研究、設計及改進。
三、如何推動、激勵本縣之體育水準。
四、全民體育調查、統計、分佈之情形。
五、全民現有之體育團隊加強輔導推廣。
六、配合政府或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推動相關體育活動。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設籍本縣者,填具入會申
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本縣內各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
,以行使權利。
第六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七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
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
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
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
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
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
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
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
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
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
之。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
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
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一條 本會得設各單項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由理事長聘請各單
項委員會主委,再由理、監事會追認之。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
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廿三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
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
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四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
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
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有全體會員
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
一、會員之除名。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五條之一 本會訂定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四
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
第廿五條之二 本會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廿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
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
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七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
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廿八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
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
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
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廿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2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臺幣600元。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一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
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
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
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
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達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
管機關核備。
第卅二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
關團體所有。
第卅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卅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99年3月5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彰化縣
政府99年3月9日府社政字第0990055959號函及100年1月27日第一
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彰化縣政府100年2月10日府社政字
第1000033598號函,經本會103年3月21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通過,並報經彰化縣政府103年4月10日府社發展字第1030102299
號函准予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