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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體育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彰化縣體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並以提倡國民休閒體育、
    促進競技體育、提昇體育運動之技術能力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全民身心健全。
    二、有關體育之研究、設計及改進。
    三、如何推動、激勵本縣之體育水準。
    四、全民體育調查、統計、分佈之情形。
    五、全民現有之體育團隊加強輔導推廣。
    六、配合政府或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推動相關體育活動。

第二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設籍本縣者,填具入會申
      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本縣內各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
      ,以行使權利。
第六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七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
    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
     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
     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
     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
     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
     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
     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
     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
     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
     之。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
     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
     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一條 本會得設各單項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由理事長聘請各單
     項委員會主委,再由理、監事會追認之。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
     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三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
     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
     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四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
     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
     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有全體會員
     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
     一、會員之除名。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五條之一 本會訂定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四
       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
第廿五條之二 本會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廿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
     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
     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七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
     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廿八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
     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
     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
     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2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臺幣600元。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一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
     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
     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
     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
     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達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
     管機關核備。
第卅二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
     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卅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99年3月5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彰化縣
     政府99年3月9日府社政字第0990055959號函及100年1月27日第一
     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彰化縣政府100年2月10日府社政字
     第1000033598號函,經本會103年3月21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通過,並報經彰化縣政府103年4月10日府社發展字第1030102299
     號函准予備查。